|
为开拓市场,统一和规范代理行为,实现厂家和代理商之间的双赢,特制订以下代理规定
一:代理资格的确认
1、
凡从事小汽车的销售、装饰或修理的行业,具有独立的门店和独立的法人资格,自负盈亏,独立纳税的单位或个人,均可申请代理该产品。
2、
认可该规定,承诺执行该规定并在该规定上签字的单位或个人。
3、
不交纳代理费,但购货要达到厂方规定的标准。初次进货,县级
16台,市级24台,省会32台,全省64台;任务标准,县级
32台,市级64台,省会80台,全省待定.
4、
完成当年的销售任务的,自动成为下年度代理商。
二:代理地域的划分
1、
代理区域按行政区划划分。山东省内以县级以上区划,县、市、省会为代理区域。省外以市级以上为代理区域。
2、
代理商只能在本区域内拓展销售业务,不得跨区域开展。
3、
每个区域内代理商只设一家,代理商全面负责区域内业务的扩展
4、
区域内的业务网络由代理商自行建立。具体门店数量为,县级要设2个,市级3个,省会4个。代理商可设立自己的门店,也可以交由其他门店销售。
三:产品的价格体系
1、
以地级为范围实行统一的安装价格。该价格的确立由厂家根据该地区经济条件的基础上确定。一旦价格确定,代理商无条件的执行。不得私自提价或降价。
2、
代理商自行提价或降价将视为违反该规定。厂方有权责令其改正,否则厂家有权终止其代理资格。
3、
代理价格由厂家发货时以书面形式告知。若产品价格调整由厂家另行通知。
四:代理商的权利和职责
1、
在代理区域内自主开展业务的权利。
2、
按销售价格取得相应差价的权利。
3、
完成任务后有继续代理的权利。
4、
有为开展业务进行广告宣传的责任。
5、
掌握市场动态,及时向厂家通报,以应对市场变化。
6、
将产品保修卡的厂家联及时回传厂家。
五:厂方的权利和职责
1、
在所有区域内,对产品的销售统一调度的权利。
2、
对代理商和客户提供及时的服务,对翻修的产品做到及时维修,及时发送。以维护代理商的信誉。
3、
在代理区域内不发展其他代理商,不建立自己的门店。
4、
组织和协调销售活动,监督代理商在销售活动中的服务。
六:任务与奖励
1、
对代理商实行任务制,以年度为单位需要完成的任务为:初次进货,县级
16台,市级24台,省会32台,全省64台;任务标准,县级
32台,市级64台,省会80台,全省待定.
2、
对代理商的奖励以赠送形式表现。代理商完成当年任务后赠送。所赠产品的型号按代理商进货的相对应型号来兑现。其进货数量不够赠送相对应的型号,可按进货数量以价格低一级的型号对应。
七:代理资格的取消
1、
代理商不执行本规定,对价格任意提价或降价。
2、
以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。
3、
在促销活动中弄虚作假,欺骗厂方。具有骗取活动奖品等行为。
4、
连续两年完不成规定的销售任务。
|